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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嘉乐 来源:常静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4:49:13 评论数:
此外,还将大学与教育机构单列出来,明确规定州政府与哈佛大学等教育机构的关系。
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第1款指出,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其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第2款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代表性人物为中国台湾学者宋燕辉和俞剑鸿、赵国材教授。
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宣布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直线连线,为我国继续在南沙群岛利用直线基线宣布其基线提供了基础。应强调的是,他们的这些观点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时际法。但对于U线内水域是否为历史性水域,则无特别论及。鉴于中国南海U形线在南海问题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所以,有必要考察中国南海断续线或U形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应该说历史性权利说、历史性水域说,强调了中国南海U形线的特殊属性,尤其是历史上的权利,包括捕鱼权、航行权和测量权等,这是我国依据U形线在南海获取最大利益的重要因素,切不可放弃,但这些学说在证明中国于U形线内水域有效行使或持续行使过排他性的权力方面,存在缺陷。
所谓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是指对于古代的国际事件,应以当时的法律来评断其效力,而非适用当前(即争端发生时或审判时)的国际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时,我国应严格地遵守国际法和区域制度,并加强对其的研究,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妥的行为,逐步树立中国守法的国家形象。特别是20世纪兴起的公民社会理论开始重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平衡,它强调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构建起一个中间带即公民社会并通过这个隔离装置实现这种平衡。
公民不服从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新的面相。[16] [美]亨利·大卫·梭罗:《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但这只是就空泛的理论而言的。如前述,这是值得商榷的。
20世纪以来的宪政实践,超越了上述经典作家们的理论构想。周永胜:《论公民不服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
公民不服从,也称市民不服从或者非暴力反抗,[①]指的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13] 笔者不揣冒昧,试图分析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存在的一些必要前提或理论基础,以便让读者能够明了公民不服从存在的限度。将执行权与对外权交由同一个人行使等,但是洛克论证分权的逻辑在今天仍然有效。首先,公民不服从以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存在为前提。
正因为如此,自二战结束以后,公民不服从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实践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美国的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印度和南非的非暴力抵抗运动等等是实践公民不服从的典型例子。妥协就是折中、让步,即各方通过互让来寻求一致点,从而消解对立,导致相互性利益和满足的实现。[37] [英]约瑟夫·拉兹:《服从法律的义务》,载毛兴贵编:《政治义务:证成与反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4页。近年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算是建成了法治或宪政国家。
几乎每一种法律体系都包含一些毫无意义的甚至肯定有害的法律,服从它要么不会使人受益,要么更糟糕,还会造成伤害。在这段历史中,法治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都接受了法治的价值和正当性,并逐渐习以为常。
第三,目前提倡公民不服从必然会给社会稳定和秩序带来消极影响。但是,由于改革的深化等原因,我国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种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偶有出现公民与政府对抗甚至大规模冲突,有人将公民与政府的对抗或冲突称为公民不服从。
其二,我主张的是当前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并不是说中国永远都不能讲公民不服从。只要人们用真理来洞察政权的奥秘,并毫无偏见地看待自己的国家,就有可能发现其体制的缺点和弊害。笔者认为,在我国当下还不宜提倡公民不服从。但问题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对象是中国。[④] 公民不服从俨然是一个普适性概念,其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第二,公民不服从可以消除不正义或者校正对正义的偏离。
这种限度集中体现在公民不服从及其理论所具有的西方性上。实际上,英国政治哲学家William Godwin(威廉·葛德文,1756—1836)早在Thoreau出生24年前就出版了一本叫《政治正义论》的书中就有了抵抗的论述。
西方各色公民不服从理论无一不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推演和论证的。[37]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学者在思考西方公民不服从的理念,同时也观察中国的情况的时候,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对法律的恪守而不是违反。
在这种情形下,提倡公民不服从只会给国家、社会带来混乱。对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公民自然无法表达其忠诚。
[19] [美]汉娜·阿伦特:《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而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不求助于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不能单独地建立在集团的或自我的利益的基础之上,[32]它依赖的是表现了一个民主社会特征的公共正义观,[33]而不是个人的正义观。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大可能凭空产生,也不可能是孤立无倚的。[25] [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也就是说,上文的分析及其结论在西方宪政国家内具有普适性,但超出了西方国家的范围则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35]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无意区分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反抗的概念,尽管这种区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从中文的角度看有时甚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站在房顶上抵制强制拆迁,李会明、李爱珍、陆水德三人被警方带走并处以拘留。
人因为承诺服从,所以有义务服从国家、法律或主权体。他引用其他著作家的论述继续阐发他的见解:最坏的政权和最好的政权是不是同样都应该为它们的人民所容忍呢?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受到政治压迫的人都不应该拿起武器来反对压迫者呢?如果应该的话,压迫一定要达到什么程度,反抗才算说得过去呢?弊害总是会有的,那么,什么性质的弊害是我们仅仅用语言去反对就算是怯懦,而真正的勇气一定会要求我们不再忍受的呢?[18]葛德文虽未明确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但他已经碰触到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实质,他离公民不服从这一关键词仅有一步之遥。
此外,论证公民不服从具有正当性的理论还包括民主学说、功利主义学说等。[17]所要采取的行为就是抵抗,因为整个这一问题同研究抵抗是否适当以及抵抗应采取措施都有密切的联系。[⑦]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2页。[15] [美]大卫·K·诺格尔:《世界观的历史》,胡自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54页。
法律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或团体提出公民的意见或要求,避免了公民个人与国家的直接面对,减少或转移了在公民直接对抗国家时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种理论的典型用法,是用以解释为什么人应该服从国家、法律或主权体。没有哪个国家、哪种语言有相应的词来形容它。
但是,构成理论的那些基础观念,制度赖以存在的文化传统,却是既不可能借鉴也无法移植的。但仔细分析起来,却并非如此。